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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業務規則》試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 發布日期:2015-12-21 17:13:57

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印發《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進場交易業務規則》(試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單位):

    根據省機關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關于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閩政管綜〔2011〕149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工作,現將《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業務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進場交易流程;

2.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進場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業務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保障國有資產交易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機關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關于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閩政管綜〔2011〕1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簡稱進場交易)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動。

    第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范圍包括:

    (一)土地、房產出租;

    (二)單項年出租底價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其他各類資產出租;

    (三)土地、房產(包含經批準向社會公開出售的公有住房)、車輛出售;

    (四)單項或批量原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其他資產出售;

    (五)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進場交易的情形。

    第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處置、出租等審批手續。

    第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當采取符合國家規 定的公開競價方式。資產公開招租底價采用市場比較方式或資產評估方式確定,資產出售交易底價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按交易類型和交易流程向省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資產交易委托等相關手續,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省產權交易中心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對合格的交易項目出具材料審核登記表。

    第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以及采用評估方式確定招租底價的交易項目,應在委托交易前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評估報告核準或備案手續。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評估機構應從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庫中隨機抽取。評估機構庫建立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可按資產類型選擇現有信譽良好、有資質的評估機構。

    第九條  省產權交易中心在收齊材料后擬定信息公告,經委托單位確認后,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征集意向方。

   (一)信息公告中應披露交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承租(受讓)方資格條件、對資產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二)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承租(受讓)方提出資格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三)對于股權類資產、大額實物資產和重大出租事項,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或資產出租(出售)審批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

   (四)省產權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公告信息審核制度,對擬公告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委托省產權交易中心發布交易信息的同時,應通過單位網站、公示欄和出租物業現場公示交易信息。

非在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進入所在地公共資產交易機構交易的,同時要將交易信息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告。

    第十一條  資產出租和實物資產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日,股權類資產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告發布后,不得隨意變動公告信息的主要內容和條件,不得撤回公告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對承租(受讓)方條件、掛牌價格等重要內容進行調整或撤銷公告信息的,應當經資產出租(出售)審批部門批準,并由省產權交易中心在原信息發布載體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限應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資產出租或出售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確認的資產招租底價或經備案或核準的資產出售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資產招租底價或資產出售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重新確定掛牌價格;如擬確定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招租底價或資產出售評估結果的90%,應當取得資產出租(出售)審批部門的書面批準。

    第十四條  公告期間,省產權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對意向方的承租(受讓)意向進行登記,并組織意向方察看實物資產或出租現場;意向方報名截止后,省產權交易中心要及時將意向方資格審核意見征詢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要指定機構或人員配合省產權交易中心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信息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可以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信息公告中未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十六條  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意向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省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依法簽訂資產租賃或出售合同以及其他需簽署的交易文件。

    第十八條  進場交易發生的交易保證金、拍賣保證金等由省產權交易中心統一收付。交易價款的資金解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按《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閩財非稅〔2011〕1號)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資產出售交易完成后,省產權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交割通知書和交易憑證;資產出租交易完成后,省產權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向承租方出具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條  交易中涉及的服務費用,按福建省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鑒證收費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08〕259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委托交易資產管理,防止拆卸、保管、運輸過程操作不慎或者因其他因素造成資產損毀,導致委托交易資產數量、型號與實際交接情況不符,避免出現違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出租(出售)批復文件是實施進場交易的依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向省產權交易中心提供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資產出租(出售)審批表,不得使用內部簽報或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替代批復文件或審批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產權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則和相關規定組織交易,加強自律管理,規范交易行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保證交易活動規范進行。

   (一)按照《關于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和本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交易管理系統,制定交易服務承諾、具體競價規則和相關規范文本,并報省機關管理局等部門備案。

   (二)按照規定和承諾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及時發布交易信息、組織資產交易、出具交易憑證、撥付交易資金,對省直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三)向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及時反饋資產交易進展情況和交易結果,建立交易檔案,定期按規定程序將成交的數量、價值、合同書復印件等資料匯總報送省機關管理局。每年年底形成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場交易報告報送省機關管理局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的交易流程進場交易。省直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行為的監管,適時進行檢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機關管理局匯總、報送所屬單位的資產出售和出租審批備案資料和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參照省屬企業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制定選擇拍賣機構的流程,報省機關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省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交易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應當回避未回避的;

   (二)違法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披露應承擔保密義務的資料或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或承諾的程序、時限組織交易的;

   (四)違規組織交易,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省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規定,省機關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動終止。

    第二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交易或非在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進入所在地公共資產交易機構交易的,可參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進場交易流程

 

一、履行資產出租審批手續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出租申請,按規定程序履行資產出租報批手續。

二、辦理進場交易委托手續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簽署國有資產招租委托書,選定招租的競價方式,并按交易流程向省產權交易中心提供相關資料。

三、發布招租信息

    省產權交易中心通過中心網站發布交易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對于重大資產出租事項,資產出租審批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

四、登記承租意向

    信息公告期間,省產權交易中心應做好意向方的登記,組織意向方察看出租現場;意向方報名截止后,及時將意向方資格審核意見征詢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配合省產權交易中心和意向方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和現場看樣工作,并及時確認省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的意向方資格審核意見。

五、組織交易

    招租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按掛牌價與意向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確定承租方和租金。

六、簽訂合同

    省產權交易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出具成交確認書,并組織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出租合同。

七、資金結算

    省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簽署的出租資產移交確認書后,向承租方收取交易相關費用,退還競價保證金。

 

 

附件2-1

 

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進場交易流程

 

一、履行資產出售審批手續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出售申請,按規定程序履行資產出售報批手續。

二、辦理資產評估、備案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并將評估結果按審批權限報省機關管理局和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

三、辦理進場交易委托

   交易標的為實物資產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簽署國有資產交易委托書,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交易標的為股權類資產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開展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與省產權交易中心簽署產權轉讓委托代理協議,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四、發布交易信息

    通過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實物資產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日,股權類資產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對于大額實物資產和股權類資產,資產出售審批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信息公告。

五、登記受讓意向

    信息公告期間,省產權交易中心應做好意向方的登記,組織意向方察看標的現場;意向方報名截止后,及時將意向方資格審核意見征詢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配合省產權交易中心和意向方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和現場看樣工作,并及時確認省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的意向方資格審核意見。

六、組織交易

    信息公告期滿后,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公開競價;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省產權交易中心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確定受讓方和交易價。

七、簽訂合同

    省產權交易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出具成交確認書,并組織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出售合同。

八、資金結算

    在資產出售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易雙方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辦理資產交易價款結算,交易手續費由受讓方支付到省產權交易中心的結算賬戶。

九、出具交易憑證

    交易雙方確認交易價款到賬后,省產權交易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十、辦理資產移交

    交易雙方辦理資產移交手續,需過戶、變更的資產,交易雙方應持產權交易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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